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为阳江市阳东区**镇残疾人联合会合同制专职委员,2019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其位于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路口的家中休息,被害人李某甲去到被告人钟某某家中询问关于五保户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的事宜,双方发生口角,后互相发生殴打,导致被告人钟某某左眼部、背部和右肘部受伤,被害人李某甲头顶部、左上臂和左手背受伤。随后张某某到场将被告人钟某某和被害人李某甲拦开。经阳江市阳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钟某某和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17日9时许,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钟某某到合山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和被害人李某甲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害人李某甲赔礼道歉,被害人李某甲对钟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李某乙、谢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7.协议书、谅解书、光碟;8.残疾人证;9.行政处罚书;10.到案经过;11.户籍证明、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在犯罪后,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愿意接受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钟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含检察卷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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