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钟某甲与钟某乙、郭某某、黄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沅江市人民法院前坪与曹某某(已行政处罚)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钟某乙、钟某甲、郭某某、黄某某等人对曹某某拳打脚踢,曹某某用铁链、头盔等工具打了钟某乙、钟某甲等人,后钟某甲持停车牌击打曹某某面部致其牙齿脱落。经鉴定,钟某乙、钟某甲、黄某某等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曹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1月22日到沅江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钟某乙、郭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万某某、龚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赛兰
附: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