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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场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钟某甲与钟某乙、郭某某、黄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沅江市人民法院前坪与曹某某(已行政处罚)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钟某乙、钟某甲、郭某某、黄某某等人对曹某某拳打脚踢,曹某某用铁链、头盔等工具打了钟某乙、钟某甲等人,后钟某甲持停车牌击打曹某某面部致其牙齿脱落。经鉴定,钟某乙、钟某甲、黄某某等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曹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1月22日到沅江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钟某乙、郭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万某某、龚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赛兰

2019年8月19

附: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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