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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我院2020年5月14日批准,于同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因感情纠纷来到被害人李某与李某女友黄某某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六联社区**巷*号北***房住处找黄某某。李某阻止钟某某进入住处,钟某某强行进入,两人在房间内发生争执,随后各拿锅铲和锅撕打,直至钟某某拿起厨房菜刀后,李某不敢还手,钟某某随即用菜刀刀背拍打李某背部。后钟某某在李某住处将黄某某的私人物品拿走后离开。次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坪山派出所接到李某报警,民警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联系钟某某,钟某某到达派出所后,被民警抓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为颈部擦伤,左肩胛区、左肩关节北侧挫伤,左背部、左大腿上段擦伤,右手背挫伤,右手第2掌骨中段完全性骨折成角移位,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被害人李某与钟某某家属签订了赔偿谅解协议,赔偿李某人民币3万元,李某谅解钟某某。后,钟某某家属又与黄某某约定各承担赔偿款一半,现黄某某支付了人民币25000元,李某因钟某某家属未支付任何款项,拒绝谅解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锅铲一个、锅一个;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被告人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和解赔偿协议书、收据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钟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20)坪山临鉴字第0272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硕扬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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