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武夷山市**乡**村**号,现住武夷山市**大**(无门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带十几名工人到武夷山市**乡**村**山场采茶青。当日9时许,被害人叶某某到达该山场,因该山场权属问题同钟某某发生争执,钟某某动手打了叶某某左、右脸各一巴掌,二人在拉扯过程中,叶某某被拉倒在地,钟某某朝叶某某腹部踢了一脚。经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损伤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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