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48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西和村天适樱花园景区门口斜对面一民居,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后,挥拳打伤被害人李某某的鼻梁。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纂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栋
**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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