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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号。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4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行为于2020年1月12日被龙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到龙南县龙南镇华兴劳保店门口找到凌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钟某某使用拳头将凌某某脸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凌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钟某某赔偿被害人凌某某人民币一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龙南县公安局龙南镇派出所电话传唤被告人钟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凌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4月10日

附:_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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