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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委**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早8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到双辽市服先镇姜家村南看地,在看地期间,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吉C****7的黑色金刚轿车从自己大地中经过,随后李某甲将该黑色轿车叫停,并与该车驾驶员被告人某某甲发生口角,双方厮打在一起,期间,李某甲用手机打电话找人,被告人某某甲阻止其打电话,将李某甲用于打电话的一部vivo手机抢走,随后驾车离开,在离开过程中,李某甲伸手拽其方向盘及车门不让其离开,某某甲上摇车窗夹住李某甲胳膊,将李某甲拖行出一段距离,导致李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头部外伤致头皮挫伤、牙齿外伤致牙齿缺损,四肢外伤致四肢挫擦伤,臀部外伤致臀部擦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左膝外伤致左膝交叉韧带断裂行手术治疗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某某乙、某某甲被抓伤痕迹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双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吉林天衡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波

检察官助理:宋枭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某某甲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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