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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715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分宜县人,家住宜春市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晚上20时许,梁某甲与其母亲被告人钟某某、父亲梁某乙在宜阳大道某车库发现其老公蔡某某和被害人游某某同在一车上,遂用手机拍照。蔡某某抢梁某甲的手机不让其拍照,蔡某某一方与梁某甲、梁某乙、钟某某一方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钟某某捡起搓灰斗砸向被害人游某某左脸。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某某、蔡某某、梁某乙、钟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因被害人游某某未提供鉴定意见书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又委托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游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游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双方当事人对两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公安机关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19年2月15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某某左面颊部挫裂创遗留条形瘢痕,构成轻伤二级。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钟某某患有肺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容

2019910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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