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公诉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路**巷**排。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的9月20日,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2019年11月8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30日23时许,在英德市英城**路**巷**排被告人钟某某家楼下,被告人钟某某与前来讨债的被害人康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纠纷。之后发生打斗,被告人钟某某被康某某、李某某等人用拳脚殴打后不服,跑进其家一楼对面**馆的厨房内拿到一把菜刀,然后用菜刀砍了一刀康某某的左手手臂手腕处,致手筋断裂。2016年10月25日,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的损伤暂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11月23日,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康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钟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钟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后一直没有到案接受调查。2016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办理了上网追逃手续。2019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花园门口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用于砍伤人的菜刀等物证;
2.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照片等;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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