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未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2001********,汉族,本科在读,南京**大学学生,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街**号新楼**舍**室,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桥**号**栋**室。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至南京市玄某某**桥**号居民楼,为报复舅舅刘某甲一家,出于泄愤用打火机点燃该楼4层东侧楼梯间、8层至9层之间楼梯间、14层西侧楼梯间、15层西侧楼梯间的杂物,引发火情。消防部门接警后,出动消防车4辆、消防员20名进行灭火。火情未造成严重后果。
2019年10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的家人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悔过书、在校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唐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贾某某、刘某甲、尤某某、高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孙某某、贾某某,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6. 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在居民楼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洁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31页,补充材料4页;
3.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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