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3********,畲族,文盲,住泗阳县**镇**路**号(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单元)。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钟某某明知彭某某向其出售的黄金饰品系非法所得,仍然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涉案价值人民币4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涉案人员户籍材料、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 刘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65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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