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1********,黎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2019年4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在海南省儋州市**镇,明知一男子实施了网络诈骗,仍提供其微信给该男子收取诈骗得款8770元然后通过ATM提现给对方;同年3月19日傍晚,被告人钟某某明知上述男子又实施了网络诈骗,仍提供其妻子的微信给该男子收取诈骗得款3120元然后另行支付现金给该男子。同年4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退出现金12120元暂存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和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检察官助理:林翠英
2020年7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本案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
4.本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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