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挪用公款罪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90********,文化程度大专,系浦江县郑宅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聘用人员),住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村*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浦江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浦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审查,并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甲自2017年9月份开始担任浦江县郑宅镇人民政府三资管理中心的代理会计,后经郑宅镇相关领导指派,于2019年9月开始兼任浦江县江南第一家传统文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

浦江县江南第一家传统文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统文化公司”),系浦江县郑宅镇人民政府为壮大郑宅镇集体经济实力,于2019年4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郑宅镇人民政府人大办公室主任、郑宅镇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某某兼任。截止2020年3月份,“传统文化公司”已经到位的700万元注册资金主要来源于浦江县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该公司对外支付资金需经郑宅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使用其保管的网银U盾登录该公司开户行浙江农信的官网账户提起付款申请,再由被告人钟某甲使用其保管的网银U盾登录该账户进行信息核对并同意支付后方能完成。

2020年1月初,“传统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工作需要,将其保管的网银U盾交给被告人钟某甲使用,并告知被告人钟某甲相关的密码。但该项工作完成后,张某某却一直未将网银U盾予以收回。2020年2月24日和同年3月2日,被告人钟某甲利用“传统文化公司”二个网银U盾均在其手上的便利条件,先后二次登录该公司开户行浙江农信的官网账户,擅自将该公司账户内总计人民币300000元的款项转至其尾号为“****”的农商银行卡中(其中2020年2月24日转账100000元、2020年3月2日转账200000元)。嗣后,被告人钟某甲将其中的262457元用于网络赌博及归还赌债,剩余款项则用于归还其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及个人日常生活、消费开支。

2020年3月12日,“传统文化公司”账户内资金异常情况被张某某发现并向郑宅镇相关领导进行了汇报,经郑宅镇相关领导与被告人钟某甲谈话,被告人钟某甲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13日分二次将30万元款项归还至“传统文化公司”农商银行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相关政府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申请报告、相关发票、收据、银行凭证、“纸条”、手机截屏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郑宅镇政府情况说明、相关工资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赵某某、钟某丙、钟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包括自我交代、悔过书等);

4、相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演示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CD光盘(演示笔录同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彦

2020729

附:

1.本案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4****86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和证据材料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