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8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居委会**路,案发前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小区**栋**室。2008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次于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罪:2015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来到宜春市袁某某锦绣大道**小区寻找盗窃目标,随后顺着该小区12栋水管爬进1单元302室。进入室内后,被告人钟某某先到厨房找到一把菜刀,进入一间无人卧室,使用菜刀对一上锁的柜子撬锁,撬锁过程中吵醒隔壁睡觉的被害人袁某某夫妻。袁某某夫妻发现被告人后,企图实施拦截,被告人钟某某立即使用手中的菜刀对着袁某某连砍数刀,袁某某头部和膝盖被砍伤后坐倒在地,被告人钟某某随即逃离现场,随后将菜刀扔在小区栏杆边上。被害人袁某某经宜春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膝开放性损伤(髌前肌腱离断,股骨远端外露)以及头皮裂伤(头额部多处开放性伤口),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盗窃罪:2018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宜春市袁某某泸州北路**小区附近寻找盗窃目标,随后爬铁门进入该小区,顺着该小区4栋水管爬进301室。进入室内后,在该户找到一男士手提包和一女士钱包,盗走包内共计三千余元现金后按原路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菜刀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袁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入户盗窃二次,且在其中一次入户盗窃当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将被害人砍至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志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光碟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碟7张,案卷扫描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