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978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至2019年3月初;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27日间,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手机上的网络平台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组织微信群成员30余人参与网上赌博,购买游戏房卡,建立微信名为“**”的群,被告人钟某某从每局每人抽取10元钱,被告人供述违法所得为大概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2.案卷材料7册,举证、质证提纲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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