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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94********,畲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浦城县,户籍地南平市浦城县**镇**村**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路**花园**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钟某某与“余生”等人经事先预谋后,明知“余生”等人需要支付宝、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资金的接收、流转,仍为其提供潘某某、张某某、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及自己的支付宝账号、银行卡等,后再让潘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永春县等地将赌资转汇至指定的银行卡等账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500万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被石狮市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6月7日,永春县公安机关扣押尤某某涉案手机1部、扣押潘某某涉案手机3部、人民币16800元、银行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明细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尤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等用于赌资的接收、流转,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5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元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均暂扣于永春县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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