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店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天能,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6日在辩护人见证下由被告人钟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开始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从其上家“小某某”(身份不详)拿了一个私彩网站及账号密码,并与其妻子林某甲在海南省文昌市**镇**街**店里向不固定的彩民通过上述账号接受私彩“七星彩”和“排列五”投注,直到2019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前销售金额已达约20万元人民币,每笔投注提成比例为6.2%,违法所得数额为约1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到案经过、现场相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健康检查笔录、手机相片、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约20万元,违法所得约1.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扣押被告人钟某某的2部手机建议法院依法判决发还;扣押林某甲的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电脑液晶显示屏1台、键盘1个、鼠标1个、电源适配器1个、打印机1台、电源适配器1个系被告人钟某某实施作案所用犯罪工具,建议法院判决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斌

检察官助理:欧键微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在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被扣押的3部手机、电脑主机1台、电脑液晶显示屏1台、键盘1个、鼠标1个、电源适配器1个、打印机1台、电源适配器1个现存放在文昌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