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钟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吴某某、钟某某、龙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在钟山县**镇市场内开设赌场,准备好桌子、凳子、骰子、碗等赌博工具,以投骰子比大小的方式招揽赌徒参与赌博,按下注金额的3%或5%抽头盈利。为了增加赌场的人气,陆续拉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唐某某、某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加入赌场作为股东,唐某某负责保管抽水钱、记账,某某甲等人负责抽水、在赌场冷淡时候参与赌博吸引赌博人气等工作。赌场每日清算抽来的水钱,股东之间平均分配,某某甲非法获利3400元。2020年4月9日9时某某甲主动到钟山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9日,某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赌资、赌具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候某某、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己的证言;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六十五条,是自首,某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检察官助理:周昱铭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