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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某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份开始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某某乙在岑某某三堡镇某某村一组其经营的小卖部门口处,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扑克牌,聚众赌博,每天从中抽取费用,共获利人民币6600元左右。2020年6月1日,民警当场抓获覃某文、覃某金、莫某文、覃某飞、覃某英、傅某珍等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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