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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4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四都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开始,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桥头镇**村**路**号**副食店内摆放“老虎机”供他人赌博。期间钟某某负责管理“老虎机”,包括协助部分赌徒充值“老虎机”积分、联系放置“老虎机”的上家李某林(已批捕)等人兑现、协助退分等(10分兑换1元)。截至2020年6月16日,钟某某协助上家收到参赌人员吴某言、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赌资共29562元,所有参赌人员所赢或者退分兑现共23008元,钟某某协助上家违法所得至少65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赌博游戏机;2.书证: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吴某言、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材料;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钟某某的手机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燕

检察官助理:林小善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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