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郭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四川省绵阳市合伙出资成立的绵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始经营“福彩吧”网站,提供“北京PK10”、“阿里分分彩”等赌博项目,以“买数字”、“比大小”等下注方式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任***公司业务员,通过互联网,编造“白富美”身份,使用虚假的赌博网站充值、盈利情况,引诱绍兴市越城区的徐某某等不特定人员在“福彩吧”网站注册、充值、投注。被告人钟某某明知公司运营的“福彩吧”网站系赌博网站仍参与公司运营,并分得好处。经查,被告人钟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180元。
2019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柚子网吧内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已清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业绩统计表、工资表、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非同案共犯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开设赌场,且系共同犯罪,又系犯罪集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且退缴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3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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