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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108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7********,汉族,文盲,个体经营,安徽省庐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9日至同年9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孙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巢湖市散兵镇佛岭村委会林场旧址及小任山村村民刘某某家中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孙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安排人员“站岗”、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等具体的管理事务,钟某某等人负责“坐方”参赌以维持赌场正常运转,期间,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共计40000余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一出租屋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钟某某亲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及同案犯孙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修养

检察官助理:陈晓曼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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