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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55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户籍在**镇**路**街**号**室,住**镇**路**弄**号**室。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9月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同案关系人胡某某(另案处理)和周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由周某某从胡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申博赌博网站代理账号(1001w010)后,再由周某某安排高某某租用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逸墅**幢**号**室作为赌博场所,而后周某某先后招募顾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在上址使用电话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参与赌博,赌资累计达15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钟某某在1001w010账号下注册了28hn01的代理账号,并接受证人朱某某、计某某、唐某某的投注并获利0.92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时间段内,其利用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接受证人朱某某、计某某、唐某某的投注并获利0.92万元。上述事实另有同案关系人胡某某、顾某某、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计某某、唐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搜查证、笔录证实,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北路**号(**逸墅)**幢**号**室进行搜查的过程。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证实,从同案关系人胡某某、高某某、顾某某、张某乙处扣押部分物品和账本的事实。

4、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的前科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和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钟某某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磊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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