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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86********,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泰和县**镇**村**组**号。2017年5月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0元,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多次在泰和县澄江镇钟某乙家、张某某家以及澄江镇**市场谢某某二楼办公室,提供场所、赌具、并邀集人员以骨牌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2020年7月31日下午,在钟某乙家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赌资10750元,抽水获利共计2万元。

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诉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抽水获利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累犯和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小华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在泰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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