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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33岁(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1月29日期间,邓某甲、吴某某、何某甲(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经商谋后,在五华县**镇**花园由邓某甲经营的店铺内,通过手机建立名称为“**”的微信赌博群,拉人进微信群以赌红包尾数相加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三公”赌博。以高额工资聘请邓某乙(已判决)为赌博微信群的财务兼管理人员,聘请曾某某(已判决)为操作手,聘请何某乙(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钟某某为发包手,负责在赌博群里发送红包及抢红包视频。该微信赌博群开设期间,共接受赌资累计人民币286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九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雄彬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以及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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