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99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04811987********,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居住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农民。2018年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济宁麻将”APP网络平台组建微信“****群”,在微信麻将群内招募参赌人员共计131人,并通过济宁麻将客服购买房卡47次共计人民币14550元,以出售房卡、收取参赌人员微信红包形式赢利,交易额共获人民币18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于2018年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东邵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钟某某与我院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6271****;
2、本案刑事侦查案卷_一册,随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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