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醴陵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吃夜宵时认识了一绰号“啊坤”(现在逃)的男子,2020年5月12日,“啊坤”通过网络电话联系钟某某并互相添加了对方的QQ号码,“啊坤”通过QQ告知被告人钟某某如想赚钱就帮助其将设备按照其告知流程进行操作,每天维护10台设备付给800元报酬。钟某某同意后,“啊坤”多次通过快递邮寄给钟某某10台“智能家庭盒子”、一台无线路由器及用于设备上的电话卡45张。2020年5月14日至6月19日间,被告人钟某某明知“啊坤”是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 “啊坤”利用、维护其邮寄来的设备提供了4天网络电话支持,非法获利2900元。另已查明共有9名被害人被骗,涉案被骗金额133533元的事实与被告人钟某某维护“啊坤”所邮寄的设备提供的4天网络电话支持有关联。2020年6月15日,钟某某被醴陵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线索登记表、通话详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湖南省公安厅明电及办案说明、QQ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照片、湖南省公安明电及相关判决书、司法解释、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黄某甲、付某某、黄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4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其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民
检察官助理:郭秀峰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在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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