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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市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陈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家住寻某某长宁镇中山**路**号。因本案受伤。

被害人刘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家住寻某某**镇**道**号。因本案受轻微伤。

被害人肖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家住寻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受轻微伤。

被害人刘某乙,女,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家住寻某某**镇**道**号,因本案家中卷砸门被损。

被害人刘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家住寻某某**镇**道**号。因本案汽车受损。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钟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钟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肖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寻某某**镇**小区的“**”火锅店吃饭,饭后,被告人钟某甲等人又来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经营的“**小酒馆”喝酒。2019年11月29日凌晨0时45分许,因被告人钟某甲喝醉酒,被害人陈某某欲驾车送被告人钟某甲回家,在寻某某**镇**小区的“**小酒馆”门前,被告人钟某甲在车上无故殴打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被打后便下车哭。被害人肖某某得知被告人钟某甲殴打陈某某后,便责问被告人钟某甲,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钟某甲便动手殴打被害人肖某某,被害人刘某甲见后上前劝架,被告人钟某甲又动手殴打被害人刘某甲,被害人肖某某、刘某甲还手殴打被告人钟某甲,被劝开后,被害人刘某甲、肖某某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钟某甲将打架一事打电话告诉刘某戊,刘某戊接到电话后开车来到寻某某**镇皇**小区的“**小酒馆”前门坪,后被告人钟某甲要求刘某戊开车将其送至寻某某**镇城东大道刘某甲家附近,在刘某甲家楼下被告人钟某甲大声辱骂刘某甲及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丙,刘某戊上前制止,并把钟某甲拉上车送回**小区“**”火锅店门口,后被告人钟某甲骑电动车再次来到刘某甲家楼下,对刘某甲、刘某丙进行辱骂,用脚踢刘某乙家的卷砸门,对刘某丙停放在屋边上的奔驰GL450越野车的车门、引擎盖、车顶、后视镜等进行损坏,而后离开现场。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肖某某、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奔驰GL450越野车的价格为人民币7670元,卷砸门的价格为人民币180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肖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钟某甲主动到寻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3.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4.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刘某丁、刘某戊、何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江林

                               检察官助理:邹晓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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