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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于都县人,家住于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钟某5、钟某6、钟某7、钟某8、钟某9、钟某10(上述人员已判决)和被告人钟某甲等二十余人在于都县靖石乡杨梅村龙屋光伏发电项目工地阻工,钟某7、钟某3、钟某2和钟某甲等人与工地工作人员张某某、陈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引发肢体冲突,张某某被钟某2和钟某7踢了两脚,陈某某被推搡至山顶,钟某10等人与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之后陈某某逃脱往山下跑躲进停下山脚下的启辰SUV车内,钟某7、钟某3、钟某甲等人追过去,钟某7、钟某3用方型钢管砸破驾驶室车窗玻璃捅陈某某的胸部左侧,导致项目经理陈某某胸部损伤致肋骨骨折,钟某甲也用方型钢管的一端从驾驶室一侧的玻璃窗户处捅了陈某某左手手臂的大臂处一下。钟某1用方型钢管砸车引擎盖和前挡风玻璃,随后陈某某驾驶车离开,钟某4、钟某7、钟某9、钟某3、钟某6、钟某5、钟某8等人相继用石头砸车。导致项目经理陈某某驾驶的启辰SUV车辆受损。经于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经于都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费1188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主动到于都县公安局靖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同案犯钟某9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主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建勇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现场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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