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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10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来到本市**镇**村**网吧门口附近,见被害人秦某某的车牌为粤S2**小轿车停放于此,便上前用脚将该车车顶和车窗等部位毁坏(价值4398.88元),后其走到对面马路东莞市**公司门口,见被害人陈某某的车牌为粤S2**小汽车停放于此,便上前将该车的车顶、档风玻璃及后车盖等部位毁坏(价值10260.28元),共计毁损小汽车价值为14659.16元。2019年11月2日,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钟某某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3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九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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