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住肥东县**镇**路**旅社,无业。被告人钟某某199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因盗窃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因盗窃被合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2011年因盗窃被合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2012年因盗窃被合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2月因盗窃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被告人钟某某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晚,钟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路**宿舍路边,无故将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皖******白色现代ix25型号私家车右前保险杠下面的塑料点燃,后被他人扑灭,造成该车多处部件被烧毁。2019年4月9日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认被毁损失价格为80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鉴定结论等书证;被害人何某某陈述;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19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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