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楼**单元**楼**。2013年4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2日因盗窃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0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1月22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6时许,在磐石市**街**广场附近,被告人钟某某酒后滋事,无故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甲。经鉴定,刘某甲外伤,口唇全层裂伤,双侧第一上前磨牙折,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抓获经过;2.户籍信息;3.暂不适合收押情况说明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5.刑事判决书;6.罪犯档案资料;7.在逃人员登记表;8.情况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某、刘某乙、毕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钟某某的录像光盘一张。
四、鉴定意见
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磐)公(刑)鉴(法临)字[2020]132号鉴定书。
五、辨认笔录
被害人刘某甲辨认被告人某某某的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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