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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镇**村**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镇**路**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钟某某从事民间高息借款业务,先后招募王某甲、王某乙、曹某某等人为其追讨欠款。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黎某甲向钟某某申请无抵押借款三次共30000元,钟某某同意后,黎某甲签订借款合同是借款45000元,扣除“砍头息”、上门费、中介费等名堂费用后,黎某甲实际借到24000元。开始时黎某甲能够按约定支付利息,后来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就躲藏起来,钟某某找不到黎某甲情况下,知道黎某甲的弟弟黎某乙住在清远市清新区**镇**路**街**号**梯***。在2018年期间,钟某某指使王某甲、王某乙、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被害人黎某乙的家催债,采用在墙壁、大门淋红油和喷字、塞钥匙孔等方式,扰乱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2018年1月期间,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王某甲的介绍知道钟某某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李某某向钟某某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10500元,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是借款40000元。借款后,李某某开始按每日150元利息还给钟某某,后改为分期还款,至10月初,李某某已还给钟某某本息40000元,认为已还清给钟某某,钟某某要求按合同继续履行还款,李某某没有答应。2018年10月27日凌晨,在钟某某的指使下王某乙、“肥仔”到李某某租住处催债,采用在大门淋红油、喷字的方式,扰乱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黎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5.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

6.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了追债,指使同伙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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