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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因其女朋友李某某人流住院一事,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路**医院新住院部4楼护士站,要求查看李某某病历不成后持刀恐吓医生刘某某,并强行夺取病历,随后持刀威胁医生刘某某去到其女友病床前,在质问医生及其女朋友李某某后割腕自杀。

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并在医院保安处起获其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康

2020年413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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