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化州市**镇**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对钟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2月21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见到与其存在经济纠纷的事主潘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奔驰E系小轿车(车牌号粤KAC****)在化州市中垌镇**村吃年例后,钟某某将自己两辆小汽车堵住潘某某的小车,不让潘某某驾车离开,以此来逼迫潘某某协商解决债务一事,但是潘某某未予理会。潘某某报警后,化州市公安局中垌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事情未得有效解决。同年02月28日下午,中垌派出所民警带领拖车前往将涉事车辆拖出派出所处理时,遭到钟某某等人阻拦,导致执法受阻。之后钟某某将该奔驰车拖回自己家中保管长达三个多月。直到6月初,钟某某才将潘某某的小轿车移交给中垌派出所。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潘某某被毁坏的小型汽车右后叶子板损失价格为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抓获经过;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