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容留卖淫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4〕601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4年5月14日、7月25日二次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14年8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14日15时30许,被告人钟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组**号其经营的老年茶馆内,容留卖淫女张某某、赵某某分别与嫖客汪某某、曹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赵某某、汪某某、曹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文全

代理检察员:罗 婷

2014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家中,电话:1592333****

2.案卷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