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因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同年9月11日已经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居住在本市**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中旬以来,钟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中旬一天下午,简某某到被告人钟某某家中。后钟某某和简某某两人在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5月中下旬一天下午,简某某到被告人钟某某家中。后钟某某和简某某两人在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2019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回到家中,和简某某两人在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4.2019年6月10日左右,简某某带林某某到被告人钟某某家中。后钟某某、简某某和林某某三人在房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5.2019年6月12日下午,简某某到钟某某家中。至傍晚钟某某回家后与简某某一起在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简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翠红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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