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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拐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钟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容留余某甲、胡某某等人在其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的家中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另外,其还曾在2020年2月至6月初期间多次容留余某乙、余某甲、胡某某等多人在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乙余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钟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余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仕军

检察官助理:方  程

2020年109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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