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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道**段**号**单元**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道**段**号**单元**号其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以及被告人钟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苗

                                               检察官助理 闵密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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