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从部队退役复员回到成都市新都区, 2019年10月9日,设晚宴招待其朋友王某某、林某某、肖某某三人(已行政处罚)。饭后四人商议由被告人钟某某继续做东请其他三人吸食毒品,在钟某某的授权下,由林某某购买冰毒和网上预订用于吸毒的民宿房间,钟某某先后转账买毒品费用550元和民宿费用119元至林某某账户。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静安路23号橄榄郡36栋2单元8楼806号民宿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林某某、肖某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10日,公安民警在新都区先后将被告人钟某某和吸毒人员王某某、林某某、肖某某挡获。经检测,被告人钟某某和吸毒人员王某某、林某某、肖某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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