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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四哥,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住廉江市****村二队(无具体门牌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约22时许,吸毒人员钟某乙来到被告人钟某甲位于廉江市**镇**村二队的家找被告人钟某甲吸毒,钟某乙给被告人钟某甲200元去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钟某甲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回到家里,拿出事先准备好自制吸毒工具和刚买的冰毒出来,被告人钟某甲与钟某乙轮流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4日约23时许,吸毒人员钟某乙来到被告人钟某甲位于廉江市**镇**村二队的家找被告人钟某甲吸毒,钟某乙给被告人钟某甲200元去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钟某甲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回到家里,拿出事先准备好自制吸毒工具和刚买的冰毒出来,被告人钟某甲与钟某乙轮流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8日约22时许,吸毒人员钟某乙来到被告人钟某甲位于廉江市**镇**村二队的家找被告人钟某甲吸毒,钟某乙给被告人钟某甲100元去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钟某甲出200元,然后被告人钟某甲去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冰毒回到家里,拿出事先准备好自制吸毒工具和刚买的冰毒出来,被告人钟某甲与钟某乙轮流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12日0时左右,钟某乙、被告人钟某甲经过廉江东环大道廖村路口附近路段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钟某乙处扣押疑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钟某乙被扣押的疑似毒品检见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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