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8〕239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期**栋**单元**室。2018年1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末,被告人钟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其租住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其租住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其租住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其租住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钟某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
经侦查,被告人钟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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