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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4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2月至3月间,在停于东辽县经济开发区路边自己的吉D*****号牌黑色现代轿车内,容留赵某某、陈某某吸毒一次;在东辽县**镇**村**组自己家中容留赵某某吸毒两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吴某某证言;

3. 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海青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住东辽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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