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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无逮捕必要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在红花岗区老城官井绝味店与员工发生争执,老城派出所值班民警徐某某接绝味店老板报警后带领工勤陈某某赶到现场处置。处置过程中陈某某遭到钟某某暴力殴打,随后其将钟某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醒酒室醒酒,当日21时许,钟某某在醒酒室留置过程中故意将设备损坏,辅警李某某、赵某某发现后及时制止,制止过程中李某某、赵某某被钟某某用木板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接处警记录表、工作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病历材料、户籍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执法记录仪录像及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多名警务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杨焱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担保人电话:137652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量刑建议书叁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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