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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凌晨,根据公安机关“秋风”行动统一安排,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赣江派出所民警赖某某、辅警石某某着便装在章某某**路一带对涉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在厚德路**号**花园巷内蹲守。当日凌晨l时左右,卖淫女李某某进入该巷口准备站街拉客,李某某发现赖某某、石某某后心生疑虑便向小区外面躲避,同时其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钟某某发送留言“**你过来看一下,那两个男人站在我们那个门口,你看一下有点怕”,钟某某微信回复“好”。当日凌晨1时17分左右,钟某某骑电动车进入该巷内并冲向赖某某和石某某,在赖某某跟前停下后用车前大灯照射赖某某,随后又骑着电动车贴身从赖某某左侧过去踩了赖某某左脚一下,后又掉头掀起赖某某的便衣警裤对其进行挑衅,石某某上前拔掉其车钥匙并对其拦腰抱住实施控制盘问,遭到其激烈反抗,随即赖某某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亮明身份并上前与石某某合力控制钟某某,钟某某持续暴力反抗并用肘部击打和脚踹的方式攻击赖某某、石某某腹部、腿部等身体部位,导致赖某某身体右上腹部、右前臂皮肤损伤;石某某右侧上腹部皮肤擦挫伤、右侧腹股沟区压痛,经江西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钟某某在现场被随后赶来增援的民警合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报信息中心视频侦查报告、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前科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3、被害人石某某、赖某某的陈述材料;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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