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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妨害公务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区**村**号。2010年9月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彭某某带领辅警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郑某某、龙某某等人在廉江市**大道**市场**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辅警陈某甲发现被告人钟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非法加装太阳伞,遂上前查处钟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但钟某某不配合执法,并持摩托车防盗锁追打辅警陈某甲,致陈某甲左上肢受伤。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光碟一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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