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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08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本市**镇**社区**沐足。暂住本市**镇**路**街**住宿**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和舒某某(另案处理)、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塘厦镇诸佛岭村0769玛莎酒吧因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塘厦公安分局当夜巡逻辅警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前往处警时被钟某某等人辱骂和轻微殴打。塘厦派出所值班民警被害人周某某前往现场处警过程中也被钟某某等人辱骂,过程中,钟某某用脚踢了周某某腹部一下。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23日

附:

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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