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2月1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手持三把刚买的水果刀步行回家,途径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办事处来宝桥卡点时,因未佩戴口罩被执勤人员阻拦下来。同时,执勤人员按工作要求需对其进行体温测量,但钟某某在现场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执勤人员随即电话报警。新江派出所副所长徐某甲接警后带领辅警徐某乙等人到达现场,经了解情况后对钟某某进行劝解,但其仍然拒绝配合。徐某甲便口头传唤钟某某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但钟某某却暴力抗法,采取手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警察,导致徐某甲左肩及徐某乙腿部红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熊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疫情期间以暴力的方式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翼擎
2020年2月26日
附注: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24487****、1838329****)
2、案卷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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