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5********,畲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钟某甲在泰顺县雅阳镇承天村崩头自然村米珠坪山场农作时将烟头丢在田间,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了承天民族村、埠下村村集体和个人的森林和林木。经泰顺县森海林业调査规划设计所鉴定,林地过火面积达405亩(其中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301亩,一般灌木林地面积104亩),直接经济损失421800元。
经查,钟某甲当日向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案,如实讲述失火经过,承认失火事实,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2020年6月2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立案登记表、内部审批表、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信息、谅解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钟某丙的证言;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泰顺县森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鉴定意见书(泰森[2020]林鉴字第017号);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策华
书记员:张引弘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0065****;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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