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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合同诈骗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路**号**室,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路**园**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至8月8日被羁押在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8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和2020年1月8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和2020年2月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假借系深圳**公司员工业务员的名义,与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高效送风口设备的合同,签订购销合同后,被害人恽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层**号**店面内,将定金人民币37200元及购买FFU设备的人民币2950元先后通过网银转账转至钟某某个人账户后,被告人钟某某收到预付款后,未积极履行合同,将上述款项挪作他用,同时向被害人恽某某隐瞒了实际未委托生产设备的情况,并提供虚假发货信息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经被害人恽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人钟某某至今无法履行合同。随后,被害人恽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8月2日在广州南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购销合同、员工入职登记表、深圳**公司营业执照、深圳**公司关于钟某某辞退声明、被害人恽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钟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账户交易明细、询问证人“小某某”证言的微信聊天截图、询问证人“韩某某”证言的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广州南站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广州铁路公安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等;

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辩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被告人钟某某对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电子购销合同的辨认,被害人恽某某对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辨认,证人兰某某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辨认,证人丁某某对被告人钟某某、购销合同、辞退声明、**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辨认等;

6.电子数据: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电子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人民币40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 峰

检察员:杨素娟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4.附光盘2张。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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